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某1、李某与王某2、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李某,王某2,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968号原告:王某1,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李某,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武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李某诉被告王某2、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李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1、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