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顾学胜与孙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学胜,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顾学胜,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9日。被执行人孙英,女,生于1968年5月13日,汉族,居民,住盐亭县云溪镇。顾学胜与孙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民初14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由被告孙英在领取民事调解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位于盐亭县云溪镇昙云路蟠云小区住宅楼B幢2单元5楼1号的房屋过户给原告梁彩华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申请房屋过户。本院在立案受理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据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据公安部车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据盐亭县房管所查询反馈该套房屋已被多案查封。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套房屋暂时无法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执153号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 格审判员 何文标审判员 吴召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兴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