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彭亮与被告谭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77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彭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5日,住仪陇县。被申请人:叶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6日,住仪陇县。彭某与谭光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川1324民初1777号民事裁定,彭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本院在保全执行中未对叶某某的存款进行冻结,故本次仅对叶某某的房屋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叶某某房屋(坐落于仪陇县XX镇正街28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彭某位于仪陇县XX镇XX街27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任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