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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XX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X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478号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1幢1117室。法定代表人:吴菜宝。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正,该公司员工。被告:XX飞,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欣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