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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2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邢道云、徐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道云,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100号之一申请人:邢道云,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徐强,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21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徐强名下的债权予以冻结。2017年7月7日申请人邢道云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强金融部门的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鲁1525民初2100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徐强金融部门的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