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国利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利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374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利,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住天津市河西区。2016年3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辩护人���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悦发,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国利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7)津0110刑初2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国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士刚、代理检察员李昌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利及其辩护人尹振中、赵悦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利于2009年6月任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主管党务和业务的全面工作。在担任该职务期间,被告人王国利为王某1(另案处理)承揽工程及为李某(另案处理)结清账款提供便利,分别收受王某1、李某钱款事���如下:1、2010年年初,在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楼下,被告人王国利收受天津海纳广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2、2011年7月,被告人王国利在天津武警医院住院期间,收受天津市旭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王某1送予的天津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内金额人民币5万元,将该卡交予其女友石某(石某于2013年5月15日和王国利结婚),后石某将这5万元钱用于王国利及其儿子治病买药。3、2013年8月份,被告人王国利在其妻子石某的“福翠”珠宝店内,收受王某1送予的天津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内金额人民币50万元,其妻支付了购房款。4、2014年2月,被告人王国利在其妻子石某的“福翠”珠宝店内,收受王某1送予的天津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内金额人民币30万元,将该卡交予其妻子石某用于支付货款。2016年3月21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王国利立案调查,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羁押归案。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产权登记表,王国利任职通知,处级干部信息采集表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国利系国家出资企业的处级领导干部,2009年6月9日任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主管党务及业务全面工作。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1日通知王国利到该院接受调查并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1)自2012年11月份至2014年其承揽了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个工程项目。(2)2013年8月份,王国利妻子石某向其借款50万元用于买矽谷港湾的别墅,在售楼处给了石某一张其名下的50万元天津银行卡,交了首付款,该款至今未还。2011年7月份,其得知王国利在天津武警医院患病住院,送给王国利一张5万元的天津银行卡,后来石某想退,但其没要。(3)2014年初,王国利在南马集看了一块墓地,价值20万元,跟其说了这件事后,其在石某的“福翠”珠宝店内给了王国利一张30万元的天津银行卡,该款至今未还。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年初,为尽快结清市政一公司所欠货款及违约金,其在辉腾车上给了王国利5万元现金。快过春节时,去王国利办公室,将2万元现金放在办公桌上,王国利收下了。5、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1)2013年8月中旬,因想购买矽谷港湾的房子,王某1跟着去看过两次房,因钱紧向王某1借款,三天后王某1来其店内给其一张天津银行卡,告知其卡里有50万元及密码,当时王某1说咱们的关系不用打条,现在钱没还,王国利当时正在出差,不知道借款这件事。2011年7月份,王国利在天津武警医院患病住院期间给过她一张天津银行卡,让其交费,没刷出来,还给了王国利。去济南看病时,王某1又把那张卡给了她本人,后来分别取款49999元和847元,用于王国利及其子看病。(2)2014年2月底,王某2在其店内用一张天津银行卡刷卡消费18万元购买首饰,该张银行卡内剩余12万元被其借出。2016年2月归还现金12万元。6、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份,王某1给其一张天津银行卡,给儿子结婚买首饰,消费18万元,剩下12万元被石某借去,2016年2月份在石某店里还其现金12万元。7、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6日,石某使用一张尾号为8899的天津银行银行卡,在其店内POS机上刷卡两笔,各9万元,使用兴业银行卡刷卡9万元,石某当天没在其店里拿货,都是归还之前的货款,石某签字为“王彤”。8、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将京津塘改造工程给王某1干,是因为他在丽江道工程干得还行,另一个原因是尚欠他工程款,再有其听说王某1和公司董事长王国利关系不错,所以当时王某1提出想干这个工程就同意了。9、证人郭某、辛某的证言证明,向王国利汇报天津南站地铁工程整体情况时,提起两个施工单位,最后王国利确定由王某1施工。10、王某1在天津银行的账户明细及流水清单,证明(1)王某1于2011年7月29日开卡存入5万元,卡号尾号1456,2012年3月26日及同年9月21日被支取;(2)2013年8月23日开卡存入30万元,卡号尾号8006,同年8月26日转账20万元,合计50万元,同年8月28日被支取消费,接收方为天津市东丽区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3)2016年3月30日查询银行账户证实,其2014年2月14日开卡存入30万元,卡号尾号8899,2014年2月26日、27日及同年3月3日被支取。11、王某1与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证明王某1在丽江道、天津南站、外环线、高速路等工程中承揽施工的情况。12、被告人王国利的供述,(1)2010年初的时候,其在与李某谈合同货款和账期时,李某给其5万元现金,过了三四个月参加李某公司庆典时,其将该款放在李某办公桌上了。2010年底,账款结清后,李某又给了其2、3万元,但其没要。2013年8月份,王某1在石某珠宝店给其一张50万元的银行卡,让其先花着。2011年7月中旬,王某1在其住院期间送给其一张5万元的银行卡。(2)2012年或2013年的时候,其准备买矽谷港湾的房子,因钱紧其电话找王某1借一些钱买房,大概要借50万元,王某1说准备两三天把钱凑齐后与石某联系,借钱后王某1、石某都跟其说过,因钱倒不开至今未还。2014年春节前后,王某1在石某的“福翠”珠宝店里给其一张30万元的天津银行卡,让其自己留着预方便,后将银行卡给了石某。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王某1、李某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国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国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金人民币2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王国利非法所得人民币90万元,以及随案移送天津银行银行卡(卡号62×××99)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王国利对原审判决不服,以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王国利收受王某150万元应认定为借款,王国利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上诉人王国利减轻处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当庭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互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事实。据此,本院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国利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国利在担任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有证人证言、银行账户明细及流水清单、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上诉人王国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王国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等��节,判处上诉人王国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以内,并无不当。上诉人王国利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和采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车怡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