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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与肖斌、李富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肖斌,李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周嘉陵,行长。被执行人肖斌。被执行人李富英。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斌、李富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斌、李富英给付本金1300988.01元及利息。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肖斌、李富英名下登记所有的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肖斌名下登记所有的川A***99凯宴B5汽车一辆予以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且以上房屋本院属于轮候查封,首查封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暂不能处置。现被执行人肖斌、李富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肖斌、李富英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本金1300988.0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