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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1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与朱烈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朱烈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781号之一原告: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5404695T。法定代表人:刘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民,男,原告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良,寿光圣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烈信,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春,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烈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77元,减半收取5388.50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共计750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缪凌志人民陪审员  解青霞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