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军,关在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东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05972076-6。被执行人:许昌军,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关在贞,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军、关在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20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