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播锋与王闯飞、贾菁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播锋,王闯飞,贾菁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079号之一原告:王播锋。被告:王闯飞。被告:贾菁菁。原告王播锋与被告王闯飞、贾菁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王播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播锋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播锋负担。审 判 长 舒 怡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人民陪审员 毛国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