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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播锋与王闯飞、贾菁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播锋,王闯飞,贾菁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079号之一原告:王播锋。被告:王闯飞。被告:贾菁菁。原告王播锋与被告王闯飞、贾菁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王播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播锋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播锋负担。审 判 长  舒 怡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人民陪审员  毛国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