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13民初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贵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贵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3民初第1970号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贵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育才路55号。法定代表人:耿春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朴,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本院收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雷 会代理审判员  杨前凤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童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