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9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XX军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XX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334号原告: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人民路南侧天津路东侧天津花园。法定代表人:XX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XX军,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苏州西路与学府南路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周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高富,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XX俊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二原告是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故应驳回二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XX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2元,退还原告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XX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04元。审判员 徐 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诗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