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关于谭英中与谭江.梁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英中,谭江,梁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谭英中,男,生于1971年9月25日,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被执行人:谭江,男,生于1965年2月15日,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被执行人:梁新,男,生于1969年11月29日,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谭英中申请执行谭江、梁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给付欠款950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谭江、梁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查询,谭江、梁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证券登记、无房产登记,均无可供执行登记财产,申请人现无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利审判员 阳本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仲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