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俊熙申请宣告失踪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俊熙,杜艳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03民特4号申请人:刘俊熙,男,汉族,生于2010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定代理人:刘忠恒,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晓君,达州市达川区堡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杜艳萍,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人刘俊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杜艳萍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俊熙称,2010年12月4日申请人刘俊熙的父亲刘建波死亡,被申请人杜艳萍于2012年农历正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亲属多方寻找无果。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杜艳萍,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1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听包场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712116206,系申请人刘俊熙的母亲。申请人刘俊熙的父亲刘建波于2010年12月4日死亡,被申请人杜艳萍于2012年农历正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亲属多方寻找无果。申请人刘俊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杜艳萍夫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杜艳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杜艳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杜艳萍于2012年农历正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长达五年之久,本院依法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杜艳萍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被申请人杜艳萍至今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杜艳萍失踪;二、指定申请人刘俊熙的法定代理人刘忠恒为失踪人杜艳萍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