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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阳市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小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50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邵阳市建筑安装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邵阳市建筑安装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建筑安装公司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被执行人邵阳市建筑安装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案件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家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