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王坤、东莞市鸿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王坤,东莞市鸿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569号申请人:罗王坤,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龙门县人,住广东省龙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佩鳞,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德灵,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鸿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松水路*号玮丰工业城**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MHYC2M。法定代表人:辛中成。申请人罗王坤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鸿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王坤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鸿诚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859.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王坤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鸿诚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859.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占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