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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邯郸中棉紫光棉花产业化科技有限公司,张帅奇,郝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财保1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79号。法定代表人:柴英豪,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城西工业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宇永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邯郸中棉紫光棉花产业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城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申五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帅奇,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被申请人:郝素芳,女,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等价的羊绒原料、制品、半成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以自有的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邯郸中棉紫光棉花产业化科技有限公司、张帅奇、郝素芳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200万元,不足时则查封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姜 双审判员 田保俊审判员 左建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宾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