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惠东涛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东涛,蒋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674号申请人:惠东涛被申请人:蒋爱芹申请人惠东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爱芹名下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相当于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惠东涛自愿以拾伍万元整(¥1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蒋爱芹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6万元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惠东涛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