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传宝、索传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传宝,索传岭,刘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唐传宝,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索传岭,女,成年人,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刘海滨,男,成年人,住址同上。唐传宝申请执行索传玲、刘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923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索传玲、刘海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传宝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17年6月23日同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2017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索传玲、刘海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3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彦宏审判员 陈士华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