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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高凝、岳翠萍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凝,岳翠萍,黄玉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凝,女,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翠萍,女,1977年4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嘉楠,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玉江,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上诉人高凝因与被上诉人岳翠萍、黄玉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4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高凝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上诉人高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王雪霞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齐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