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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林博刘邀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博,刘邀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27号申请执行人林博,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刘邀雷,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房产局工作人员,现住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七刑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七刑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守彬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