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金汉楚、丁刚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汉楚,丁刚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金汉楚,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丁刚虎,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崇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汉楚与被执行人丁刚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6)鄂12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3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亚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