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辞庆霞与六盘水嘉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辞庆霞,六盘水嘉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860号原告:辞庆霞,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立,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576467。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洹,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602120168。被告:六盘水嘉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19号2栋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839506025。法定代表人:刘宏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涛,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266076。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辉,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辞庆霞与被告六盘水嘉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辞庆霞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鉴于本案暂时不能确定损失的具体金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辞庆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辞庆霞自愿负担。审判员 庄朝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