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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胡玉琼与陈潜左刘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琼,陈潜,左刘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830号原告:胡玉琼,女,汉族,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潜,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左刘莉,女,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玉琼与被告陈潜、左刘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琼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琼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玉琼负担。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