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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57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尤学永,尤学军,赵丽萍,魏永生,赵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7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青垦路161号。法定代表人赵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村。法定代表人葛树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橡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尤学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新兴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尤学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尤学永,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被执行人尤学军,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赵丽萍,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魏永生,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赵海伟,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3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尤学永在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延集分理处账户905030810016200152659上的存款46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燕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