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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曹爱春与薛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爱春,薛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3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曹爱春,男,1977年2月4日生,汉族,驾校教练,住如东县。被执行人薛正,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工人,住如东县。申请执行人曹爱春与被执行人薛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东栟民初字第00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薛正偿还申请执行人曹爱春借款人民币1698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履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交付5000元,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规避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23执5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鋆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溢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