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壹读天下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壹读天下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1681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钱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轩,北京市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壹读天下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329号1幢,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7号院1号楼12层1222室。法定代表人:林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壹读天下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6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原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2015年12月30日更名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系“葫芦娃”作品著作权人。“葫芦娃”系国内外周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以该卡通形象摄制的动画电影在人民群众中广为流传。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上刊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文章,给原告带来了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系典型的侵权行为,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葫芦娃”作品著作权行为;2.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3.对侵权行为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经查明,被告壹读天下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现亦无其他证据表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婷婷审 判 员 封 瑜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