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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万军与济南三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郑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军,济南三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郑春燕,谢大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365号原告:王万军,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济南三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春燕。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号。被告:郑春燕,女,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谢大磊,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告王万军与被告济南三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郑春燕、谢大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谢大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户籍地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接收货币的一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而原告所在地法院为临邑县人民法院,故本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因此,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谢大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