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榕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韦友想、吴宏兵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友想,吴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2执15号被执行人:韦友想,男,1971年10月13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山都县人。被执行人:吴宏兵,男,1971年10月28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本院在执行榕江县人民法院与韦友想、吴宏兵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宏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送达材料,同日,吴宏兵的兑现款已执行到位,但被执行人韦友想下落不明,法院穷尽调查手段查明被执行人韦友想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后,申请人表示认可,同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韦友想的其他财产线索,征得申请人杨茂明的同意,对(2017)黔2632执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洋审判员 姚元江审判员 封安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昌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