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存荣与被执行人杨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存荣,杨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690号申请执行人蒋存荣,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杨东亮,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驿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东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东亮的银行存款14094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童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