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陆侠与王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侠,王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357号原告:陆侠,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王华军,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侠与被告王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月华人民陪审员 梁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百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范兴宗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