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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陆侠与王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侠,王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357号原告:陆侠,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王华军,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侠与被告王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月华人民陪审员  梁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百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范兴宗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