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志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431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志生,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上诉人李志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志生上诉请求:1.撤销(2017)黑0111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2,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其提供了李志民、常春颖出具的欠据,证明李志民、常春颖同意将他们耕种的5亩土地交给其耕种,李志民、常春颖于2014年将上述5亩土地交给其耕种后,于2017年又反悔,阻止其耕种上述5亩土地,其要求将上述5亩土地交给其耕种。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在于2017年5月12日接到李志生的起诉状后,当日向李志生出具了《一审民事起诉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告知李志生应于2017年5月19日前补交相关的起诉材料,李志生在该告知书上签字。2017年5月25日,经一审法院询问李志生,李志生自认没有证据提交。综合上述情况,因李志生在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李志生的起诉未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李志生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欣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