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16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霞与绛县森焱贸易有限公司、李晓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绛县森焱贸易有限公司,李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62号之五申请人李霞,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翼城县。被执行人绛县森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星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晓军,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霞与被执行人绛县森焱贸易有限公司、李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2016)晋0826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晓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翼城县支行账号621098160000353****中存款840.1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绛县大交镇营业所账号622188181101501****中存款1688.3元扣划至绛县财政国库支付局,开户行: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66210301030000000****。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樊科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