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宜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宇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宇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282号原告:宜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塘上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宇琴。原告宜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宇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宜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2元,由原告宜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铭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