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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东洋殷娣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03执636号被罚款人:殷娣芳,女,1976年4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洋与被执行人殷娣芳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420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殷娣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殷娣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殷娣芳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