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史各庄支行与王景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史各庄支行,王景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399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史各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主要负责人:张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洋,该支行员工。被告:王景松,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史各庄支行与被告王景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史各庄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史各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计4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宜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