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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曹勤与李刚、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勤,李刚,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勤,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李刚,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李强,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曹勤与李刚、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5656元,尚欠部分被执行人李强已在自动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1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