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孙乃静、贺建波等与贵州一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乃静,贺建波,贵州一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956号原告:孙乃静,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贺建波,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0510764107)。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110920205)。被告:贵州一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69号(周家寨村)。法定代表人:饶红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310336984)。原告孙乃静、贺建波与被告贵州一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立案,原告孙乃静、贺建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乃静、贺建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