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5161无锡洁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洁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16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洁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黄兴路工农桥西堍。法定代表人:张海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洁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9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前给付原告无锡洁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295万元。案件受理费30400元,减半收取15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20200元,由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1月,申请人诉讼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徐州国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万元。2、2016年11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提供了被执行人有工程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6年12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2016年12月27日双方当事人到庭谈话,向其了解情况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5、2017年1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本案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2017年01月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7、2017年01月26日执行人员到徐州国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提取被执行人到期工程款1047548元,其中32102元转开执行费,申请人领走执行款1015446元。8、2017年03月、06月,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情况,该部门未能反馈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9、2017年03月、06月,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该部门未能反馈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10、2017年03月、06月,向工商部门查询���商登记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11、多次通过司法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京银行、广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多处存款账户已注销,其他账户因数额较少,本院暂未采取下一步划拨措施。12、2017年03月、06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3、2017年07月06日执行人员到徐州国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提取被执行人剩余工程款,因余款未到支付日期,暂不宜提取。14、2017年07月10日申请人到庭谈话,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29702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1015446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12民初9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惠审 判 员 孔祥进代理审判员 孙金龙��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毛基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