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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都翔宇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3063号原告成都翔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三元社区互惠大道153号。法定代表人钟翔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跃帮,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三元大道359号。法定代表人陈仁义,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成都翔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