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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马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马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077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金水路金水湾花园春晖苑S2-3区。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被告:马某,女,汉族,1978年12月19日生,住江苏省泗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马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21元,减半收取3410.5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远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