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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敬宝与陈俊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宝,陈俊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949号申请执行人:刘敬宝,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陈俊宇,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申请执行人刘敬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俊宇给付其案款326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俊宇银行账户存款330892元(含执行费47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自2017年2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息至执行完毕时止);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俊宇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俊宇与上述价值相当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欧笑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