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小青申请崔天顺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青,崔天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青,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崔天顺,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民终1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崔天顺银行存款44000元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