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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柯武昌、柯军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武昌,柯军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武昌,男,汉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住兴山县。被执行人:柯军昌,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武昌与被执行人柯军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柯武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6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