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东北亚石材城市场有限公司与于传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东北亚石材城市场有限公司,于传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北亚石材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韩国栋,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于传有,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庆阳镇白江泡村前屯53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东北亚石材城市场有限公司与于传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于传有名下的车辆,因所查封的车辆有抵押。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北亚石材城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80,617.66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