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荣林与徐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林,徐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1658号原告:杨荣林,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蒋剑勇,仙居县横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相林,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杨荣林与被告徐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荣林的委托代理人蒋剑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相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荣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相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2月6日起按约定月利1%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截至目前约计息330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2月6日,被告因做生意缺资向原告借款28000元,约定月利息1%计算,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及利息,形成诉讼。被告徐相林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借件一份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自然人借贷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确认有效。本案借款虽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法权利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现原告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相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荣林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被告徐相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财荣人民陪审员 戴加五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