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石为军、王丽等与何新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为军,王丽,何新勇,郑宏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780号原告:石为军,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王丽,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何新勇,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郑宏艳,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石为军、王丽与被告何新勇、郑宏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石为军、王丽向本院撤回起诉,且其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为军、王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厉国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媛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