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5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与海宁市鼎祥运输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海宁市鼎祥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584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处长。委托代理人杨晓,苏州市吴江区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海宁市鼎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仙侠路128-2号。法定代表人申秀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申请执行海宁市鼎祥运输有限公司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以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自愿申请停止执行,属于对其实体权利的处置,对其撤销申请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苏交路罚字[2016]28537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