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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薛桂云与周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桂云,周井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009号原告:薛桂云,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赤峰市。被告:周井祥,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薛桂云与被告周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桂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5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江 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