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贤友与被告成建高、谈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友,成建高,谈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民初216号原告张贤友,被告成建高被告谈瑞华。原告张贤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成建高、谈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贤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建高、谈瑞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成建高分别于2009年10月10日、2009年11月4日、2016年6月8日分三次共向原告借现金80000元并约定利息。被告成建高借款后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或支付利息,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成建高、谈瑞华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126630元。被告成建高、谈瑞华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成建高因电瓷业务往来相识。被告成建高因开发新产品急需资金委托被告借款。2009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成建高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被告成建高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为2.7%,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成建高分别于2009年10月10日、2009年11月4日向原告分两次出具收条,证实被告成建高已收到现金50000元。2010年6月8日,被告成建高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约定利息为10000元,借款延期,按相同比例支付利息。原告与被告成建高分别于2014年9月8日、2017年1月13日对借款归还事项进行约定,但被告成建高并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另查明,被告成建高、谈瑞华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已一份、收条两份、借款协议一份、还款协议一份、欠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成建高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2009年10月10日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为2.7%;2010年6月8日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10000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至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据此至2017年7月10日止,被告成建高应当支付原告利息:(20000元×24%÷12/月×92/月)+(30000元×24%÷12/月×91/月)+(30000元×24%÷12/月×85/月)=142400元,原告只要求被告成建高支付利息12663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成建高、谈瑞华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的产生发生在夫妻关系承继期间,故被告谈瑞华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建高、谈瑞华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贤友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26630元,共计2066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30元,由被告成建高、谈瑞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贺春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微信公众号“”